肛瘘的诊断及疗效标准
(1975年全国肛肠学术会议制订的统一标准)
为了临床、教学和科研需要,1975年湖南衡水会议曾对上述肛肠常见病的诊疗制订了统一的标准,而后历届会议对某些病种亦作了一定的修正,如1992、1994年的两次肛裂专题会议等。通过标准的制订,在肛肠学术界形成了共识,对临床诊断和治疗、科研、撰写学术论文等方面均起到了重要的指导意义。
1.肛瘘的分类
(1)低位单纯肛瘘:仅有一个管道并通过外括约肌深层以下,内口位于肛窦部位。
(2)高位单纯肛瘘:仅有一个管道,行径在外括约肌深层以上,内口位于肛窦部位。
(3)低位复杂肛瘘:管道在外括约肌深层以下,但外口和管道有2个或2个以上,内口在肛窦部位(包括多发性瘘)。
(4)高位复杂肛瘘:有2个以上管道或其主管通过外括约肌深层以上,有1个或2个以上内口。
2.肛瘘疗效标准
(1)痊愈:症状消失,肛瘘愈合。
(2)无效:经治疗后肛瘘未愈。
3.远期疗效标准
随访2~3年,原部位未见复发为远期治愈。
4.肛瘘术后反应观察标准
(1)疼痛、发热及排尿障碍与痔术后反应观察标准相同。
(2)后遗症:
1)肛门不全失禁:维持肛门括约功能的肌肉部分损伤,平时或排便时气体及稀便不能控制。
2)肛门完全失禁:维持肛门功能的主要肌肉离断,干、稀便及气体均不能自主控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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