肛裂的诊断及疗效标准
(1975年全国肛肠学术会议制订的统一标准)
为了临床、教学和科研需要,1975年湖南衡水会议曾对上述肛肠常见病的诊疗制订了统一的标准,而后历届会议对某些病种亦作了一定的修正,如1992、1994年的两次肛裂专题会议等。通过标准的制订,在肛肠学术界形成了共识,对临床诊断和治疗、科研、撰写学术论文等方面均起到了重要的指导意义。
1975年衡水会议标准:
1.分类
(1)早期肛裂:裂口新鲜,尚未形成慢性溃疡,疼痛较轻。
(2)陈旧性肛裂:慢性溃疡形成,伴肛窦炎或肛乳头肥大,并有周期性疼痛。
2.肛裂疗效标准
(1)痊愈:症状消失,肛裂愈合。
(2)无效:经治疗后症状无明显好转,肛裂创口不能全部愈合。
3.肛裂远期治愈标准
随访2~3年肛裂未复发者为远期治愈。
1978年银川会议肛裂分期标准:
Ⅰ期:肛管上皮浅表裂伤、无溃疡及并发症。
Ⅱ期:肛管上皮全层裂开、溃疡形成,无并发症。
Ⅲ期:同上,有并发症。
1992年桂林第一次肛裂专题会议标准:
Ⅰ期:裂口浅、新鲜,以出血为主,有自愈性。
Ⅱ期:裂口溃疡形成,浅而红润,无并发症。
Ⅲ期:裂口溃疡,浑而灰暗,括约肌显露,出血少,以周期性肛痛为主,有并发症。
Ⅳ期:在Ⅲ期基础上,溃疡加深,边缘突起,并发症多而症状重。Ⅲ、Ⅳ期几乎都需手术才能缓解。
1994年杭州第二次肛裂专题会议湖南贺执茂教授提出:
单纯性肛裂:时间短、5日以上、周期性疼痛不明显;
复杂性肛裂:时间长、有并发症、周期性疼痛明显,必须以手术治疗为主。
为了与中药新药评审同步,将肛裂疗效标准分为:
痊愈:症状与并发症消失。创口完全愈合。
显效:症状与并发症消失,创口基本愈合。
有效:症状与并发症明显好转,创口愈合欠佳。
无效:症状、并发症及创口均无明显改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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